繼承以外的人 怎麼得到遺產了?遺贈是什麼?

所謂遺贈是遺囑人以遺囑表示,將其財產無償給與受遺贈人之單獨行為,故遺贈係單獨行為,不須受遺贈人之允受即成立,不同於民法債篇各論之贈與契約(民法第406),另遺贈可以使繼承人以外之人也可以取得遺產。惟其為要式行為,須以遺囑為之,遺贈固亦於繼承開始時生效,惟受贈人僅取得請求支付遺贈物之債權,尚不當然發生物權變動之效力。
關於遺贈民法繼承篇第1200條至第1208條定有規定如下:
(一)遺囑所定遺贈,附有停止條件者,自條件成就時,發生效力
(二)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,其遺贈不生效力
(三)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,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,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,
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。全部不屬於遺產者,其全部遺贈為無效。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,從其意思
(四)遺囑人因遺贈物滅失、毀損、變造、或喪失物之占有,而對於他人取得權利時,推定以其權利,為遺贈。因遺贈物與他物附合或混合而對於所附合或混合之物,取得權利時亦同
(五)以遺贈之使用、收益為遺贈,而遺囑未定返還期限,並不能依遺贈之性質,定其期限者,以受遺贈人之終身為其期限
(六)遺贈附有義務者,受遺贈人,以其所受利益為限,負履行之責
(七)受遺贈人在遺囑人死亡後,得拋棄遺贈。遺贈之拋棄溯及遺囑人死亡時,發生效力
(八)繼承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,得定相當期限,請求受遺贈人於期限內,為承認遺贈與否之表示。期限屆滿,尚無表示者,視為承認遺贈
(九)遺贈無效或拋棄時,其遺贈之財產仍屬遺產
可立下遺囑,將遺產分配給繼承人以外之人,亡者有債務,遺產在償還債務後如有剩餘遺產,而被繼承人有遺贈之表示,方可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,遺贈後,遺產再有剩餘,則歸繼承人所有。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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